關于您提出的“滯銷礦泉水出口”咨詢,建議參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47號)第二十五條、在商品生產地檢驗的出口商品需要在口岸換證出口的,由商品生產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(guī)定簽發(fā)檢驗換證憑單。發(fā)貨人應當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持檢驗換證憑單和必要的憑證,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查驗。經查驗合格的,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(fā)貨物通關單。建議您可向該商品存放地的主管地海關進行申請出口報檢。
海關解答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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